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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不惑之年,却遇到心仪女性,就向妻子王琴提出了离婚原因就是你王琴没生孩子,情人上门示威,竟是熟识之人。
我爸爸就是这么教育我的,他叫于建林往日的温情浪漫,岂料竟是一场精心准备的报复计划官司过后,谁是真正的演言家特殊的第三者,法律讲堂即将播出。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法纪讲堂。
二零零八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在江苏省某个城市的一个居民小区里面,大家正在三三两两的聊天。
这个时候呢,突然传来一个女人尖锐的叫声,说你给我站住,你把房子还给我。
那么这个时候大家也看到一个年轻的女孩呢,在前面拼命的跑,看到了一个中年男人之后呢,就躲在了这个男人的身后,说,这个房子是我的,你赶紧给我搬出去。
那么这个中年女人气喘吁吁的就停了下来,说你年纪轻轻的,你就做这种事情。
你父母是怎么教育你的,没想到这个女孩昂起头说,我爸爸就是这么教育我的,他叫于建林,谁也没想到这个中年女人呢?
听到这句话是跌坐在了地上,说老天哪真是报应啊?周边围观的居民们就开始议论,纷纷了,说这个年轻女孩啊,到底是做了什么事情会被人家追打的。
那么这个中年女人中年男人和这个年轻女孩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先从这个三个人的身份说起,这个中年男人和这个中年女人是居住在这个小区里的一对夫妻,男的呢叫张斌,今年四十一岁,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总经理。
这个中年女人呢是他的妻子叫做王琴,在家里面呢做全职太太。
那么这几年呢,张斌的生意是做的非常的顺利,是越来越红火,但是他是心里面呢却是越来的越失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啊这张兵结婚的时候呢,已经是三十五岁,妻子呢也已经是三十岁,这在当地已经算结婚很迟了,可是结婚五年之后啊,这个妻子王琴的肚子还是没有反应。
所以呢这传宗接代的事情就成了张斌心里面的一块心病了。就在这个时候,一个年轻的女孩闯入了张斌的内心。
这也就是我们节目开头时所看到的那个年轻的女孩,他叫做于天天。
二零零七年大学毕业之后呢,就应聘到了张斌的公司里工作了,让张斌着迷的是啊这个女孩子呢不仅是有着年轻人的活泼开朗,而且呢她有着比他的年龄要成熟的多的那份善解人意。
但是呢张密也没敢多想,为什么呢?要说张斌这个妻子王琴啊是个贤惠大方的女人,不仅是长得端庄秀丽,而且是出得厅堂入得厨房,应该说张斌还真的挑不出他有什么毛病,除了没生孩子的这件事情。
那么另一方面呢,张斌也想啊,这于天天呢比他在年龄上小了十八岁,不知道于天天心里是怎么想的,所以这张斌啊也没敢有非分之想,本以为两个人会一直这么暧昧下去,可谁知于天天却突然间消失了,他不仅没来上班,甚至连电话都打不通。
张斌有些坐不住了,他从人事部门要到了于天甜的家庭住址,亲自找上门去。
可也就是他的这个举动打破了所有人曾经平静的生活门一打开啊,这于天天是一脸苍白满脸的泪水,看到了张斌就趴到了他的肩头说,你终于来看我了。
然后呢,就是一番哭诉,原来这于天天呢从小的时候呢,是和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
那么去年的今天呢母亲去世了,这让于天天是非常的痛心,她甚至觉得活下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这个时候于天天抬起头来说,可是我遇到了,你是你又鼓起了我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说我不想破坏你的家庭,我呢只是爱你,我只是想跟你生活在一起。
如果说爱一个人也是错的话,那么这个错的后果就让我一个人来承担吧。
我知道你一直想要一个孩子,我可以给你一个家,我可以给你生孩子。
那这张斌是万万没有想到啊,没想到这个年轻女孩的成熟,是因为他承受了这么巨大的痛苦,更没有想到这个比他小十八岁的女人竟然心甘情愿的提出来,要给他做情人。
那么原本这张斌就爱着于天天听到于天天这么一说,那张兵就一把抱住了于天天就这样,两个人呢就变成了情人关系。
那么没过多久呢?张斌回去以后,就向妻子王琴提出了离婚原因就是你亡琴没生孩子。
至于说他在外面包养情人这件事情是一个字都没有提。没想到呢,这王情是也不哭,也不闹,就同意离婚了。
那么我们前面不是说过吗?说这个张斌的妻子王琴啊是贤惠大方,他为什么一声不吭的就离婚了呢?
说这个于天天说我不要名,不要份的,为什么张斌还要向这个贤惠的,没有任何过错的这样一个妻子提出要离婚呢?
其实呢这张兵和王琴这对夫妻两个心里面是各有心思,先说说张斌吧,张斌为什么要离婚?
因为于天天说她怀孕了,那么张斌听了于天天这么一说呢,是非常的心疼啊,他想怎么样也要给于天天和这个未出世的孩子一个说法。
那么王琴呢,他贤惠大方没有任何过错,他为什么有同意了离婚呢?
原来这王琴呢他心里是知道的,为什么没能生孩子,这原因在他王琴呢在和张斌结婚之前呢,有一个同居的男友,两个人一起生活了四年,而且呢他为这个男人还流产过两次。
所以啊医生说可能你这辈子也很难再怀上孩子。所以说呢这张斌和王琴这对夫妻俩啊,这张斌是对于天天心里有愧。
那么这个王琴呢是对张斌心里有愧,就这样,两个人都怀着歉意,就这样和平的离了婚了,离了婚总要分财产吧。
王琴就说了,这个房子啊,是我们的婚房里面留有我们太多的记忆了。
现在咱们已经离婚了,待在这里只能让我更加的伤心。这样吧,这个房子呢我不要了,等过段时间我找到了住处,我就搬出去。
所以呢,这个他们两个人就在这个二零零八年的十二月十三号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说这个房子归张兵所有。
那么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归张斌所有。但是呢家里的全部的现金呢是归王琴。
另外呢,张兵还要补偿这个王琴一百万的人民币,两个人离婚后,张斌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于天天的身上。
对于天天是有求必应,不仅如此,他还把离婚后分得的房子主动过户,到了于天天的名下,就是希望能早一天和他结婚,过上一家三口的幸福日子。
然而事情并非像他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一天于甜甜就说了,说我呢原本是不想破坏你的家庭的。
那么现在我是觉得非常的对不起王琴,我想去向他道个歉,那么张斌就带着于甜甜,到了楼下于甜甜,说,你让我一个人上去吧。
张明想啊,这三个人见面难免尴尬,所以也就同意了。这于天甜呢就一个人上楼去找了王琴。
可是张斌没想到大概也就十分钟的时间,就看到这个王琴是拎了一把,扫帚就追了下来。
原来呢,这于天天上楼去找王琴,根本就不是什么道歉,而是炫耀是示威,他就把这个张兵怎么上的钩,怎么离的婚,又怎么把这个房子送给了,他全部给说了出来。
王琴这个时候才知道,原来丈夫要离婚,哪,根本就不是因为自己不能生育,而是因为这个女人在搞怪,现在呢,不但是老公没有了,连着婚房,也被这个女人给霸占了。
所以王琴是愤怒之下,就拿了把扫帚追了下去,也就是节目开头时,我们所看到的那一幕。
可是这王琴一开始啊是理直气壮的,追着于天天,为什么于天天一说于建林这个名字之后,王琴就瘫坐在了地上,还说这是报应呢?
难道说这两个女人之间有什么夙愿吗?原来呢于天天到这个张斌的公司里去上班,接下来又成了张斌的情人,这些都不是偶然,而是于天天的精心策划,是他的报复。
原来呢十年之前于天天还是一个十三岁的天真烂漫的小女孩的时候呢,她有一个美丽温柔的妈妈,有一个宽厚体贴的爸爸妈妈就经常说啊,说只要有爸爸在天塌了都不用怕。
可是没想到,就在这一年的夏天,妈妈的天塌了,于天天的父亲于建林爱上了同单位,一个二十五岁的女青年。
那么于天天的母亲是一病不起,就住进了医院,就是在医院里。
于甜甜生平第一次见到了那个女人,他眼看着那个女人是趴在母亲的床前,说,我不想破坏你们的家庭。
我呢只是碍于建灵,我只要能留在她的身边就好,我什么都不要。
那么于甸天的母亲呢是满脸的泪水呀,但是最终母亲的泪水还是没有能够留得住。
父亲。当时只有十三岁的于天天把这一切都看在了眼睛里,记在了心里,他在心里面埋下了对那个女人深深的仇恨。
然而让于天甜,没有想到的是,三年后,他的父亲在去机场接这个女人飞机的途中遭遇车祸丧生。
虽然此时父亲还没有和这个女人结婚,但是在于天天的心里,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女人他也不会失去幸福的家庭,失去和蔼的父亲,从此和母亲过起了生活拮据,相依为命的日子,可是没想到她柔弱的母亲呢,又在二零零七年生病去世了,母亲一去世,于天天就觉得整个天都塌了下来。
她说,母亲不在了,我还珍惜自己干什么呢?我还有什么顾忌呢?所以他横下心来,要为母亲讨个说法,十年来他从来就没有忘记过那个女人的名字。
那么这个时候呢,他就找了调查公司要调取这个女人所有的信息。
当然最最重要的是她老公的名字和她的工作单位很快呢这个调查公司的信息就来了。
说这个女人呢,她的老公在一家外贸公司做总经理叫做张斌。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知道了,原来呀于天天的父亲于建林,他那个情人就是王晴。
而王琴呢,他在年轻的时候破坏了于天甜的家庭,现在于天天长大了,他就用王琴当年的那一套去破坏了。
王琴的家庭,这个就是他要为母亲所讨回的公道。所以呢这王琴听到了俞建林这几个字之后呢,才知道,原来眼前这个女孩就是当年的那个站在床边的小女孩,原来破坏自己家庭的罪魁祸首,就是自己此时的张斌也突然明白过来,王琴曾经的同居男友,竟然就是自己情人的父亲,而王琴无法生育,也是为这个男人流产所致。
他一下子王琴,这个时候不干了,他说我现在没了,家庭没了,房子我可不甘心啊,要不这样,你于天天必须把房子还给我,你张兵必须和我复婚,于天天说凭什么呀?
这房子是我自己买来的,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凭什么要还给你呀?
原来啊这张兵把房子送给于天天呢,两个人是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是完全的,按照这个买卖交易的手续,办理了过户的。
张斌说了,说着于天天这个孩子呢也挺命苦的,这套房子就算了,也算是我对他做的一种补偿了。
王琴,一看张斌这个态度说了,那房子不给我也行。咱们离婚协议不是说你还要给我一百万吗?
你立刻把这一百万给我,那么张斌就说了,说现在国外在闹金融危机啊,我们外贸业务不好做,这样吧,你给我一段时间,这个钱我总归是要给你的。
那么王琴就说了,行,我给你三天时间,你要是三天之内不给我,这钱,你就别怪我不客气了。
那么张斌心里觉得呢,毕竟啊大家是夫妻一常,这王秦呢也不是不念旧的人,所以呢也就没把王秦的话当回事儿。
没想到五天之后,这王琴就真的是一纸诉状,把这个张斌和于天天都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开庭的时候,王琴的律师就说了,说我的这个当事人呢,在和被告张斌离婚的时候签过一份离婚协议,说好呢,这个家里的房子公司的财产全部归张斌。
那么家里的现金全部归王琴,张斌呢,还要另外的再补偿一百万给王琴,当时就是怎么约定好的,而且呢这个一百万呢还要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号之前支付。
但是呢,现在已经过了四个月了,这个被告张兵是一分钱也没有付过。
而且这个张斌他其实是明明有钱,他还不富离婚的时候,他分到的这个房子价值是一百三十万。
可现在呢他倒好以八十万的价格就卖给了这个他的情人了。
我们认为他们之间根本就不是什么买卖这个招兵就是无偿赠送他的这种赠送行为,已经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王琴的利益了。
所以我们要求行使这个债权人的撤销权,我们要求法院撤销张斌和于天天之间的这个房屋买卖合同。
张斌就说了,说我们都已经离了婚了,这房子是我自己的,我愿意送谁,我愿意卖给谁,那是我的自由呀,我欠你的钱,我承认,但那是另外一码事,一码归一码,这个钱我总归要想办法还给你的。
那么于天天就说了,说我和张斌之间是这个买卖关系,这个财产张兵,他是有权利支配的,他是有权利处分的,他是有权利卖给我的。
这跟你王琴有什么关系呢?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争论的不可开交。
那么,王琴律师所提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到底是什么?
法院最终会支持谁的诉讼请求呢?那么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我们说张斌呢,他欠王琴的钱,这个是他和王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张斌呢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于天天,这个是他跟于天天之间的一个买卖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呢,这个买卖合同关系和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呢,两者是相互没有任何关系的。
在正常的情况下呢,王琴确实是不可以要求这个张斌去把房子撤回来。
但是呢,法律说,债权人你有一种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说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个是法律对债权人的一个特别的保护。也就是说王琴他可以阻止张斌把他的房子送给他的情人。
那么王琴在什么情况下,他可以行使法律的这个特别的保护的规定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那么首先第一点,这个债权人王琴他要行使撤销权。
第一个条件就是说债务人张兵,他要有某几种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
第一种,放弃债权,就是别人欠我钱,我不要他还了。
第二种呢是无偿转让财产,就是把我的东西白白的送给别人。
第三种呢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什么叫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呢?
就是说我低价卖出,或者说我高价买入,明明这个东西值五十块钱的,我十块钱就把它给卖了,或者说我花了一百块钱,把它给买进来了。
这种行为呢,都属于叫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那么什么叫不合理的价格,一百块钱的东西,我卖了十块钱,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价格,那我卖了五十块合理吗?
我卖了七十块合不合理呢?对于这个问题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二零零九年有了一个新的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那么可能观众朋友们要问了,说我自己的东西,我爱卖给谁就卖给谁,我爱卖多少价,就卖多少价,这个法律也要干涉吗?
我们说不是的,法律并不干涉我们日常的这样一个买进卖出的行为。
但是呢如果说这样一个行为,它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了。
举个例子吧,张斌呢,他离婚的时候是分到了公司和这个房子。
那么这个公司呢,现在是业务不好,拿不出一百万。这个张斌他要给王琴一百万,就必须把这个房子卖了,变现了钱,再还给王琴。
也就是说他拿这个房子,实际上他是有这个履行能力的,但问题是他送给了于天天。
这也就说明了张斌在有这个还钱能力的情况下,他却把自己的财产给转移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是明显就侵犯到了债权人的,他的这个利益了。
所以说啊王琴呢,他是依法是有权利享有这个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
那么最终呢,法院就判决说,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个被告张斌和于天天之间呢,虽然是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呢,是一种无偿转让的行为。
因为他们虽然签了合同,但是呢,根本就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于天天他确实付了这八十万的购房款,所以法院认定他们这样的一个行为是无偿转让的行为。
而且张斌把这房子无偿的送给了于天天,确实是侵害到了他的债权人王琴的那一百万债权了。
所以呢,法院最终是判决撤销了张斌和于甜甜之间的这样一个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这个房子呢,最终还是没能够送给于甜甜。可能观众朋友们又有疑问了说呢,现在法院说是因为你无偿赠送,所以呢最后撤销了这个合同。
那么假如说他不是无偿赠送,张斌确实是收了于天天的这八十万的购房款。
那么法院还会不会撤销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呢?法院会不会撤销合同?
这要看一个关键的因素,看什么呢?要看于天天他有没有主观的过错。
第一个于天天知,不知道这个房子市场价远远的高于八十万。
第二个于天天知,不知道张斌欠了王琴一百万的债权。第三个于天天,他是不是明明知道这个房子远远的超出八十万,他明明都知道张斌欠了王鑫一百万,他还恶意的和这个张斌串通起来,以八十万买了这个房子。
如果说这个三个条件都成立的话,那么法院应该会判决撤销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假如说啊这个张斌和于天天呢,他们根本是不认识的,这个于天天确实是通过中介以八十万的价格买了这套房子。
那么我们说王琴要主张行使这个撤销权就比较难了。
那么另外呢,王琴要行使这样一个债权人的撤销权,他必须还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来。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自撤销权消灭。
这里面呢有两个期限的规定,一个是一年,一个是五年。
这个一年呢就是说王琴知道了张斌把房子送给他的情人之后,一年内他要去行使这个撤销权。
但是呢如果说这个张兵已经把房子送给于天天,已经超过五年了。
王信这个时候才知道这件事情,那么他就不能够再行使这个撤销权了。
这个五年呢是一个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呢,也是我们法律上的一个概念。
什么叫除斥期间呢?就是说法律规定了赋予我们某种权利,并且呢也规定了你要行使这种权利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在什么期限内行使。
如果说过了这个期限了,那么这样一个权利就会自动的消失了。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在继承法里有一个规定,说如果这个受遗赠人,他在知道这个遗赠之后的两个月之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这样一个意思表示,那么就视为他放弃了这个遗赠,这个两个月呢就叫做除斥期间了。
判决结果下来了,张斌也从此失去了于天天的消息。
几天后,他收到了于天甜的一封信,在信中于天甜告诉张斌,通过这段时间的接触,自己已经无法自拔的爱上了他的成熟。
但毕竟自己接近他的目的是报复王琴无言与他共度未来的日子,为了彻底断绝两个人的关系,他偷偷到医院打掉了孩子,从此走出他的生活不再回来。
而王琴在得知于天天离开后,只是默默的接受了张斌卖房后汇给自己的一百万元,两个人都很默契的,没有提到复婚的事情。
因为他们知道经过了这一段段的是是非非,他们再也回不到从前的日子。
在这段纠葛的官司中,没有谁是真正的赢家。
我们说每个男人和女人生而具有追求浪漫爱情的情节,只是当我们的这种爱情触及到伦理道德,触及到家庭责任,特别是我们为人父母之后,或许都应该敬畏三分。
好了,今天的法律讲堂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嗯,年轻女子遭遇买房怪事,你买了这个房子,你一个人住不怕吗?
事实真相,耸人听闻老田家的小儿子,把一个女孩带到家里,可不知道为什么把人家给杀了买卖双方对赌公堂,而且这被杀的也还是一个女孩子,你说我怕不怕呀,不敢住的房子。
法律讲堂明日播出。